审理经过
原告陈**因请求确认被告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15日组织相关部门拆除其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蓬莱村的两处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本案可移交给湛江**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交湛江**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移交给湛江**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