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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与兴宁市**三村民小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宁市新陂镇家庄村石*、二、三村民小组诉请撤销被告兴宁市人民政府、兴宁市国土资源局给第三人广东电网兴宁供电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中,因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原告兴宁市新陂镇家庄村石*、二、三村民小组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兴宁市新陂镇家庄村石*、二、三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宁市新陂镇家庄村石*、二、三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宁市新陂镇家庄村石*、二、三村民小组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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