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蕉岭县新铺镇南山村下曾村民小组诉请被告蕉岭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进行林权登记一案中,因在诉讼前未向被告提交林权登记申请,现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蕉岭县新铺镇南山村下曾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蕉岭县新铺镇南山村下曾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蕉岭县新铺镇南山村下曾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