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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行初卢清常、卢**、卢**诉兴宁市人民政府和梅州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卢**、卢**、卢**诉兴宁市人民政府和梅州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过程中,原告卢**、卢**、卢**以其已于2015年8月12日与兴宁市**安置中心、兴宁**办事处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卢**、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卢**、卢**、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卢**、卢**、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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