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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惠州市**管理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惠州市**管理局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以被告同意更改其参加工作日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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