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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有限公司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国欢日用杂**公司(以下简称南**欢公司)因诉南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宁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5)南市行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及其委托代理人盛子明,被上诉人南宁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阳定军、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南宁**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11月16日,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向各城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下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重点旧城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部署和落实包括本案项目在内的旧城改造项目。2012年7月13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向南宁**委员会作出《关于新阳路292号片区等11个旧城区改建项目用地有关审查意见的复函》(南国土资函1533号),证实包括中华**区旧城改建项目用地在内的土地位于《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年7月16日,南宁**理局向南宁**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中华**区旧城改建项目符合南宁市城乡规划。同年7月26日,南宁**委员会作出《关于中华**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预公告》(南**(2012)25号),并在拟征收房屋现场张贴公示。同年8月7日,南宁市西**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公布中华**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调查结果的公告》,并在拟征收房屋现场张贴公示。同年8月7日,南宁**员会作出《关于征求〈中华**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并在拟征收房屋现场张贴公示。2014年4月18日,南宁市西乡**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中华**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认为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社会风险程度较低。同年8月2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中华**区旧城区改建项目资金到位证明》,证实该项目资金已足额到位。同年9月19日,南宁市政府向南宁**委会提交《关于提请审议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与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议案》,本案的旧城改造项目属于其中之一。同年9月20日,南宁**委员会向南宁市政府呈报《关于对中华**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请示》(南建报(2014)450号),请南宁市政府对中华**区旧城区改建项目作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同年9月2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年10月9日,南宁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年10月23日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南**欢公司不服该征收决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该征收决定。南**欢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南征字(2014)24号房屋征收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南宁**民法院一审认为,2010年11月1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城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重点旧城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2012年7月13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新阳路292号片区等11个旧城区改建项目用地有关审查意见的复函》(南国土资函1533号),2012年7月16日南宁**理局出具的《证明》,2014年9月19日南宁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与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议案》,2014年9月20日南宁**委员会《关于对中华**旧城区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请示》(南建报(2014)450号),2014年9月2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等证据已证明南宁市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和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规定。

关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南宁**委员会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征收预公告》,并在拟征收房屋现场张贴公示。2012年8月7日,南宁市西**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公布中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调查结果的公告》,并在拟征收房屋现场张贴公示。同年8月7日,南宁**委员会作出《关于征求〈中华**旧城区改建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并在拟征收房屋现场张贴公示。2014年4月18日,南宁市西乡**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中华**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同年8月2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中华**旧城区改建项目资金到位证明》,证实该项目资金已足额到位。南宁市政府在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后,又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并对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依法进行了公告。上述事实表明,南宁市政府已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履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程序。

关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征收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造的需要……”。本案涉及的中华**区旧城改建项目是经过南**人大审议通过,列入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南宁市规划局、国土局的核实,符合南宁市城乡规划、国土规划要求,且项目所在片区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方,符合旧城改建及规划的要求,改建后可使居住条件、工作条件、城市环境等得到改善,从而提升城市的功能,这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南**欢公司认为南宁市政府以旧城改建为名,施商业开发之实,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适用《征收条例》,应不予采信。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南**欢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欢公司上诉称:1、涉案的房屋征收目的是用于商业开发,不适用《征收条例》的规定。2、一审判决认定本案项目所在地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没有依据,事实上该片区的房屋只有二十多年房龄,旧而不危。(1)《中华**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手册》中的项目简介可证明旧城改造的对象基础设施非常完善;(2)冠**公司等三家单位出具的证明可证实涉案项目所在地段不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地段;(3)被上诉人应提供危房鉴定报告书证明征收的土地属于危房集中地段。3、《关于中华**旧城区改造项目资金到位证明》和《南宁市公开征集旧城区改造项目土地熟化投资人公告》与本案合法性审查具有密切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以及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南宁市政府答辩称:1、本案项目所在地混杂较多老旧厂房,仓库及砖木结构的住宅,居住条件、生活环境较差,基础设施落后,与城市规划设定的城市功能和定位不相符。征收项目实施后,将促进该片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且征收项目已经人大审议通过,列入南宁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诉人要求我府提供危房鉴定报告书没有法律依据;征收资金已足额到位,足可保障被征收人利益。2、我府认为本案应适用《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一审判决适用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确实有误,但判决结果是正确的。3、土地熟化投资人的确定及土地出让对被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及被征收人的利益均不产生影响,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因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11即《南宁市公开征集旧城区改造项目土地熟化投资人公告》为复印件,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该份证据原件用以证明本案房屋征收属于商业开发性质。被上诉人对该证据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不认可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证据虽真实合法,但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此外,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庭审中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一审判决书第9页第3段关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14真实、合法且与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有关联……”中所述的“证据12-14”应为“证据12-13”,本院予以纠正。此外,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据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1年7月25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南发改投资(2011)207号《关于下达2011年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将上诉人所处的中**华片区列入南宁市2011年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2014年8月26日,南宁**委员会作出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并于同年11月5日形成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备忘录。同年10月23日,南宁市政府作出南征补(2014)24号《关于中**华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公布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以及意见处理、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的情况,告知社会公众收到2份来电、来访反馈意见,未收到书面反馈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的房屋征收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被征收的房屋处于南宁市规划改建的旧城区范围内,该旧城区改建项目即中**华片区已列入南宁市第三批重点旧城改造项目计划、南宁市2011年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和南宁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该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实施既能改善该片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又能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符合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且本案所涉房屋征收项目经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后,已有过大半数被征收人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符合该片区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的利益,该旧改项目的公共利益性不容否定。虽然在南宁市2011年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表中载明中**华片区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商用”,但不能因为其中包含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等商业开发而将该征收项目置于公共利益范畴之外,上诉人提出本案房屋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诉人以《中华路三华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手册》中的项目简介内容来主张旧城改建的对象基础设施非常完善的问题。该项目简介作为目录汇编在工作手册的首页,目的在于对中华路三华片区改建项目进行介绍,从内容上看,该简介是对旧改项目建成后状况的描述,并没有明确描述项目所处地段的现状,上诉人以此证据主张涉案项目所处地段不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理由不充分。

对于上诉人提出被征收的房屋没有进行危房鉴定,被上诉人应提供危房鉴定报告书证明涉案项目范围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的问题。因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旧城改建必须进行危房鉴定,且涉案项目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作出南发改投资(2011)207号《关于下达2011年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进行了立项,南宁市西**小组办公室经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得知该片区确实混杂较多老旧厂房、仓库及砖木结构住宅,南宁市政府据此确定该片区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而进行旧城改建作出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故上诉人的这一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上诉人二审庭审中提出一审判决在论述南宁市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是否清楚的问题中引用《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有误的问题。本案南宁市政府是以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而作出本案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经审查,该征收决定亦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一审判决引用《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一审判决存在的上述不当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的正确性。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南宁市政府作出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上诉人南**欢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欢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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