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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与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慕**诉被告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公安户籍登记一案中,原告慕**以被告已将第三人姓名更改为原名李**,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慕**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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