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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宾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不服被告宾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行政批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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