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不服被告宾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行政批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