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大学作出的教育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被**大学作出的《研究生入学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已被复议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撤销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