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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发放退休金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经补正后,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决定受理,并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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