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廖**不服被告全州县蕉江瑶族乡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蕉政处字(2014)2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以被告主动撤销了其决定,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