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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临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x不服被告临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的《临城规(2010)218号关于阳x光同志安置用地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x以第三人阳x光暂不在家,无法联系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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