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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与临桂县南边山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诸*x刚不服被告南边山乡政府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南立字(2013)01号《不立案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诸*x刚以“被告南边山乡政府对原告与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于2014年6月9日已予立案受理,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南边山乡政府已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予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已无必要再继续诉讼。其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诸*x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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