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起诉被告全州县才湾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受理了原告林木确权申请,原告认为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陈**与全州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蒋**等与全州县人民政府、全州县龙水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廖**与全州县蕉江乡人民政府、全州县人民政府乡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全州县才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全州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灵川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文*等与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文教成与兴安县国土资源局、兴安县国土资源局湘漓国土资源管理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兴安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发明与兴安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