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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全州县才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起诉被告全州县才湾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受理了原告林木确权申请,原告认为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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