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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全州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蒋**不服被告全州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全计生征费字(2015)01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蒋**以被告全州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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