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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全州县才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柏诉被告全州县才湾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柏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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