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柏诉被告全州县才湾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柏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陈**与全州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蒋**等与全州县人民政府、全州县龙水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廖**与全州县蕉江乡人民政府、全州县人民政府乡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临桂县四**会鱼陂畲村与临桂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诸**与临桂县南边山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全州县才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文*等与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文教成与兴安县国土资源局、兴安县国土资源局湘漓国土资源管理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兴安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发明与兴安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