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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全州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起诉被告全州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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