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因被告平乐县公安局、平乐县公安局沙子派出所未依法履行对黄**(又名黄**)刑事立案的不作为行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现被告已对黄**刑事拘留,原告余**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