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起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起诉状。起诉人因不服资源县林业局关于中央巡视组交办的潘**信访事项(编号:458)办理情况汇报,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责令资源县林业局提供将小子水大小石皮山确权给同禾村第八组集体公山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即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资源县林业局追回乱发放给同禾村第八组小石皮(360)、大石皮(361)号宗地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
经审查:起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潘家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一份,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