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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荔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不服被告荔浦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1983年与其丈夫古文干结婚,婚后户口从荔浦县花篢镇凤联村凤凰坪屯迁移到荔浦县大塘镇盘村村古家屯40号。在原告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县公安局大**出所户籍干警疏忽大意将“1962年”登记为“1967年”,直接把原告年纪变小5岁,所以导致原告现在身份证上的信息登记为1967年6月7日。原告的身份证由别人帮忙代领,直到2013年底,原告从福建务工回家看见身份证时发现这个问题后并及时到大**出所及公安局户籍科多次反映,但是都得不到解决。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做到尊重事实、有错必纠,发现有错且拒不履行职责是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其行为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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