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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荔浦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不服被告荔浦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给荔浦**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要求撤销该证,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该案遗漏当事人荔浦县人民政府,本院已向原告进行法律释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另行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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