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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资源县教育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请要求被告资源县教育局、第三人资**里中学履行法定职责,即给予原告杨**继续就读瓜**学,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为:第三人资**里中学已安排原告杨**报名入学,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应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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