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不服蒙山县人民法院(2014)蒙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因未经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在原蒙**材公司陈*木材站和蒙山县粮食局陈*粮所使用的土地上搭建木板房,且不服被上诉人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强制拆除决定书》。上诉人杨**起诉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蒙山县人民法院(2014)蒙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一审原告杨**的起诉。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退回给上诉人杨**。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