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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政局与梧州**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南宁叶之风**限公司因政府采购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岑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和一审第三人广西**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审第三人广西**限公司岑溪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一审第三人梧州**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查明:2014年3月6日,采购人岑**政局就经过审批的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人科**司作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从事该项目公开招标业务。2014年3月,科**司依法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5—6页规定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均是2014年4月1日上午9时整(经书面发出更改通知最后更改为2014年4月16日上午9时整);地点:广西科文**分公司标厅(岑溪市义洲四街111号三楼)。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第16页货物需求一览表明确规定,招标项目分A、拉舍被,B、毛巾被,C、羊毛衫,D、保暖衣服四个分标,每个分标的数量均是6300件。售后服务及要求:1、投标人的样品不允许有任何投标人的标识。2、投标人应在外包装上注明货物的名称、材料、颜色、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等资料,以便验收。2014年4月16日上午9时前各投标人签到,9时30分举行开标,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及人员有:第三人岑**政局代表、岑溪市监察局、检察院、审计局、财政局的监督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科**司的工作人员,各投标单位的代表,原告等8家单位参与C分标投标。10时在被告及岑溪市监察局、检察院、审计局的监督人员监督下随机在被告及被告上级专家评委库里抽取6名专家与第三人岑**政局一名代表共7人组成评委,下午3时在科**司项目负责人的主持下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经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C分标中标候选人为梧州**限公司(得分92.73分)和梧州**限公司(得分88.67分),最终确定梧州**限公司为C分标中标。4月18日,科**司发出中标公告。原告对中标结果不服,于2014年4月20日向第三人岑**政局提出质疑,质疑事项有三项:一、招标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及民政局的工作程序不对,按规定应该是截标—抽取评委—唱标,但当天(4月16日)他们是这样运作的:上午9:00截标—9:30左右唱标—10:00抽评委,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有故意为中标公司评高分的嫌疑。二、评委问题,1、4个梧州评委有两人同时乘车到达招标公司,有评委串通的嫌疑。且上午10时抽评委,下午3时才开标,时间上允许有串通嫌疑。2、评A标时,有明显的商品标识,按规定有明显标识的不能参评,但评委依然照评。3、梧州的4个评委,除冯健雯有资格参与货物类评标外,其他3人是电子类物品的评委,不能在货物招标时做评委。三、评标办法不对,1、4个标应该有4个标书,但评委对4个标书并为一本标书也允许。2、对价格的评分办法有严重的错误,按规定和评分办法,应该按分标报价评分,但评委按四个标的总报价评分。岑**政局没有对原告的质疑作出答复。2014年4月25日,第三人科**司对原告的质疑作出答复,认为原告的质疑书缺少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原告按要求修改质疑函,在质疑期限内重新提出质疑,逾期不再受理。原告对科**司的答复不满意,于2014年5月8日以同样的理由向被告提出投诉。被告受理原告的投诉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投诉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于2014年6月8日作出岑财采(2014)1号《岑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原告的投诉。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岑**政局具有对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依法受理、处理的法定职权。关于原告向被告提出的三个投诉事项。一是招标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及民政局的工作程序不对,被告对他们的工作程序明显违法不作出违规认定,显然是不严格执法的问题。对该项投诉,在涉案的招标项目中,专家抽取的时间虽然是在开标后进行,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专家抽取后,有泄密情况发生,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因抽取专家在开标后进行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原告据此主张否定本次招标中标结果依据不足,因此被告在投诉书中对原告此项投诉理由不予以采纳并无不当。二是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违法问题。在涉案招标项目中,原告认为该项目是服装被服类采购项目,按规定评标专家必须为服装被服领域的专家,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仅有一名专家是与该项目相关的专家,其他都是电子类的评标专家,根本不是服装被服领域的专家,因而评标委员会组成违法。本院认为涉案招标项目评审专家的选取是招标公司在岑**政局及梧州市政府采购部门设立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随机抽取专家的过程由被告及岑溪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的相关人员进行了监督,是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这些评审专家早在本次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均经过监督部门审核认定,故原告此项投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三是关于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问题。原告认为招标文件规定“样品不允许有任何投标人标识”,但在开标现场,A分标中标人的样品中明显存在商品商标。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之规定,涉案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并没有经过质疑,因而不属司法审查对象。由于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并没有厂家直接参与招投标,在开标现场,A分标中标人的样品有商品商标,也并不违背招标文件关于“售后服务及要求:2、招标人应在外包装上注明货物的名称、材料、颜色、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等资料,以便验收”的规定,且原告也没有参与A分标的投标,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在开标现场投标人的样品(商品)有投标人标识,评委依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打分并无不当。原告的起诉缺乏理据,不予采纳。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了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岑**政局于2014年6月8日作出的岑财采(2014)1号《岑**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南宁叶之风**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招标程序、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标违法违规;被上诉人岑**政局作出本案的处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和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改判由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岑溪市财政局答辩称:其作出本案被诉的岑财采(2014)1号《岑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的判决。

一审第三人岑溪市民政局未提出答辩。

一审第三人广西**限公司、广西**限公司岑溪分公司述称:其接受了一审第三人岑溪市民政局的委托招标,组织的本次公开招标,在程序上和评委成员组成、评标过程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和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第三人梧州**限公司的意见与被上诉人岑溪市财政局和一审第三人广西**限公司、广西**限公司岑溪分公司的意见相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在2014年4月16日8时,由采购单位岑溪市民政局的代表从梧州市专家评委库和岑溪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设立的专家评委库的专家中,随机抽取6位专家,与采购单位岑溪市民政局的1名代表组成评标审委员会。至当天上午10时,6位专家全部确定能够到达现场对投标进行审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第三人岑溪市民政局委托一审第三人广西**限公司采购救灾物资的审批文件、代理协议、招标公告和文件等手续完备,2014年4月16日一审第三人广西**限公司在位于岑溪市义洲四街111号三楼的一审第三人广西**限公司岑溪分公司的标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有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串通投标、歧视投标人等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投标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和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上诉人依职权受理上诉人的投诉后,进行了审查、调查取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岑财采(2014)1号《岑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广西南宁市叶之风**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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