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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祥**责任公司与合浦县人民政府其他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海祥**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浦县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符**、罗**土地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北行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北海祥**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以已与被申请人合浦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符**、罗**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海祥**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海祥**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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