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海市铁山**木村村民小组不服北海**人民法院(2015)铁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北**山港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该政府颁发的合山林证字第9043号《山界林权证》,但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颁发该《山界林权证》的不是北**山港区人民政府,因此,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对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受理其起诉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