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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泓**任公司与北**政局财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北**政局作出的北财采(2014)18号《北海市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定代表人赖裕芸于2015年4月26日收到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传其于2015年5月12日8时30分到本院第二审判庭参加开庭,原告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庭,也没有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广**责任公司诉北海**北财采(2014)18号《北海市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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