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浦县闸**东村民小组与合浦县闸口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文书名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浦县闸口镇新平村委会下东村民小组诉被告合浦县闸口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权职责一案中,原告合浦县闸口镇新平村委会下东村民小组因合浦县闸口镇人民政府已于2015年6月8日将原告与合浦县闸**表塘村小组交界之间的东埇岭林地权属纠纷上报合浦县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自愿撤回起诉的,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浦县闸口镇新平村委会下东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浦县闸口镇新平村委会下东村民小组负担,退还其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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