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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太**任公司与北海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太**任公司诉被告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海太**任公司认为该案与(2015)海行初字第39号虽然存在一定关联,但原告主要目的是为了依法解决涉案土地招拍挂是否损害原告利益的问题,因此原告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海太**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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