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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与合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晓媛诉被告合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合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劳**负担,退还其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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