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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案件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2015)合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合浦县林业局向广西**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发放合浦县采字(2014)1216002号、1216003号林木采伐许可证,金**司在许可采伐范围内采伐林木,挖中郭*祖婆祖坟为理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上诉人不是上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相对人;合浦县林业局向金**司发放上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与金**司在采伐林木中是否挖中郭*祖婆祖坟,是否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合浦县林业局的上述发证行为与上诉人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

审判员潘**

审判员万**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起诉。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上诉人。

被上诉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的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郭**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写明二审裁定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撤销原裁定,应予立案受理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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