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顾**等与合浦县党江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顾**、沈*、沈*、沈妹诉被告合浦县党江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沈**、合浦县党江镇企坎村委会九虾泊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九虾泊小组)土地发包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一家是九虾泊小组的村民,九十年代举家外出打工谋生,1996年土地二轮延包调整时,九虾泊小组没有通知原告回村参加承包,并把原告此前的承包地强行收回发包他人,造成原告一家无地可耕。原告向被告申请处理,被告听信九虾泊小组一面之词,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分给原告7.08亩承包地,与其他村民的承包地相比少了三分之一,侵犯了原告应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被告作出的《沈**“承包土地申请书”的调查处理意见》;2、确认原告等人与党江镇企坎村委九虾泊小组的村民享有相同的土地承包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顾**于2014年11月23日向被告合浦县党江镇人民政府提交《承包土地申请书》,以其一家六人无田可耕,村委会、村小组不予解决土地承包问题为由,申请被告处理解决,分给原告一家五口及弟沈*远共9.75亩土地承包。被告收到申请后,将该申请交给下属机构合浦县**务中心办理。合浦县**务中心于2014年12月1日以该中心名义作出《沈**“承包土地申请书”的调查处理意见》,被告在《沈**“承包土地申请书”的调查处理意见》落款下方空白处标注“经我镇农服中心调解,现予以回复”并加盖被告印章后,将其送达给原告及第三人九虾泊小组。被告又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关于沈**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告知书》,将土地承包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原告,并告知其“如对以上调解处理不接受,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原告对《沈**“承包土地申请书”的调查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议,合浦县人民政府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的规定,被告作为镇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负有调解职责,但不具有作出裁决的职权。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受理原告提出的承包土地申请并作出《沈**“承包土地申请书”的调查处理意见》是履行其调解职责而实施的调解行为,被告在《关于沈**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告知书》也明确告知原告其对土地承包纠纷所作的意见是“调解处理”。原告提出《沈**“承包土地申请书”的调查处理意见》不是调解,而是对原告与九虾泊小组土地承包纠纷作出了实际处理,该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对被告的调解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顾**、沈*、沈*、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沈**、顾**、沈*、沈*、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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