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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朗村委会木八村民小组诉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浦县石湾镇沙朗村委会木八村民小组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2014)合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14年12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合浦县人民政府于1989年12月给黄润材核发的合集建(1989)字第2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因此,上诉人在超过20年后对合浦县人民政府的上述发证行为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上诉人以其起诉虽超过20年,但其于2014年11月4日才知道该发证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起诉期限应从2014年11月4日开始计算为由,主张其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对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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