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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不服北海**民法院(2015)海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一审法院作出(2013)海民一初字第1791-2号民事裁定违法,并予以撤销。但一审法院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民事裁定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因此,上诉人系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行为不服而提起本案诉讼,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对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示明撤销一审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1791-2号民事裁定的法律程序的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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