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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欧**不服北海**人民法院(2015)铁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北海市**山港分局扣押其挖掘机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供了当时驾驶该挖掘机的驾驶员出具的证明上述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扣押该挖掘机的《证明材料》以及该挖掘机停放在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大院内的照片。这些证据证明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至于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应经过审理确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先予立案。因此,对上诉人的起诉应予立案,一审裁定以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为由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海**人民法院(2015)铁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海**人民法院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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