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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张**等与合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张**因行政扣车违法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合行再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浦县人民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合浦县人民法院(2014)合行再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合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邓**、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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