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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阳诉卢春民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卢*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6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被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天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诉称:我于2003年9月17日在舞钢市朱*被告卢*所经营的家电行购买了一台澳柯玛牌双桶洗衣机。2011年2月7日晚,家中这台正在工作中的洗衣机桶内突然起火。洗衣机已严重烧毁,并导致电热水器一台、浴霸一台、换气扇一个、淋浴一套严重烧损无法修复使用,以及洗手间吊顶全部烧毁和室内装修墙壁严重熏黑、被褥衣服受烟熏、电路水路受损等,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经洛阳市涧西区公安消防大队统计数额为9901元,并认定了此次火灾是洗衣机的产品质量问题所致。综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9901元。

被告辩称

被告卢*辩称:原告要求赔偿数额高,要求原告出示产品价格。火灾最初从洗衣机处发出,是什么原因需原告举证,被告认为系原告操作不当,洗衣机不能放在潮湿的地方,且我现在不知道发生火灾的洗衣机是否是我卖给原告的洗衣机。综上,原告主张无证据支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17日,原告何*在舞钢市朱*被告卢*所经营的家电行购买了一台澳柯玛牌双桶洗衣机。2011年2月7日晚,原告家中卫生间发生火灾,烧毁洗衣机一台、电热水器一台、浴霸一台、换气扇一个、淋浴一套,室内装修、被褥衣服受烟熏。经洛阳市*防大队查明,起火原因是由卫生间洗衣机处引发。灾害成因为原告之妻周*在卫生间使用洗衣机洗衣服,洗衣机桶内突发火灾,洗衣机完全烧毁,并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数额为9901元。事发后,原告向生产厂家青岛*有限公司投诉,该公司查看后,给原告出示鉴定证明一份,认定该台洗衣机为假冒澳柯玛注册商标产品。

另查明:根据原告何*提供的该台洗衣机产品说明书中说明,洗衣机不能安装在浴室及潮湿地方。该台洗衣机一直安装在原告家中卫生间且离洗浴处较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3年9月17日,原告何*在被告卢*所经营的家电行购买了澳柯玛牌双桶洗衣机一台,2011年2月7日晚,该台洗衣机桶内突发火灾,并导致原告家中其他财产受损的事实清楚。被告卢*作为销售者,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主张因该商品存在缺陷造成其财产损失赔偿的权利。因该台洗衣机一直安装在原告家中卫生间且离洗浴处较近,原告在使用该台洗衣机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操作不当,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亦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该事故经洛阳市涧西区公安消防大统计火灾直接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数额为9901元,原、被告应各自承担50%。被告卢*辩称的不排除该台洗衣机不是其出售给原告的商品的理由无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何*财产损失4950.5元。

二、驳回原告何*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负担25元,被告卢*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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