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广西**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文书名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钟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蒋**以经协调,被告已受理原告办理连续工龄的申请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合意处分,该申请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诉。

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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