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钟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蒋**以经协调,被告已受理原告办理连续工龄的申请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合意处分,该申请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诉。
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