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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4〕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9日9时许,伍*(因本案已判刑)的妹妹伍*患重病在耒**民医院急诊科就诊,进行应急救治后,副主任医师伍*丙认为伍*的病情非常严重,随即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并建议转上级医院救治,患者家属表示同意,但提出自己开车护送。伍*丙考虑用不具备医疗设备的车辆护送不妥,建议用专业救护车。征得患者亲属同意,伍*丙联系了南华**属医院的救护车。在等候救护车的过程中,伍*丙及医护人员对患者伍*进行了观察治疗。13时许,伍*的病情急剧恶化,经抢救无效于14时15分死亡。伍*见其妹妹伍*死在医院,即电话告知伍*丁(因本案已判刑)到医院讨个说法。伍*丁到达人民医院后,便与伍*等人对医师伍*丙进行围攻殴打。然后,伍*丁驾驶自己的出租车回村接其亲属、朋友,并携带锄头、铁锤等作案工具来到医院,被告人伍*某等人亦被纠集而来。被告人伍*某与伍*戊(因本案已判刑)、伍*己(基本情况不详,现在逃)、“金胖子”(基本情况不详,现在逃)等人用病床将耒**民医院门诊大楼大门堵死,不准医护、就诊人员出入门诊大楼。伍*、伍*丁、伍*庚(因本案已判刑)等人用锄头、铁锤、输液架等器械从门诊1楼砸至2楼,致使急诊、门诊收费处、化验室和部分门诊室的门窗、桌椅、电脑、摄像头等设施毁损。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伍*某手持木棍将医院大厅墙壁上宣传栏的玻璃砸烂。后伍*等人还在医院门口拉起横幅,播放哀乐,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耒**民医院同意赔偿伍*死亡补偿费20.8万元后,伍*等人才离开医院。经鉴定,被害人伍*丙的伤势属轻伤;耒**民医院被损财物价值为11321元。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已与被害方达成和解。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伍某某辩称: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证人周某某、黄*某、黄*、贺某某、许某某、谷某某、林某某、阳某某、陈*、李*、吴某某、尹某某、周**、孙某某、周**、曾*、罗*、伍某某、谭某某、肖某某、周**、黄*炫的证言和出警经过,证实2009年5月9日下午一个患者因大咳血抢救无效死亡,不久有人到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将副主任伍**打了,然后就抬着床将急诊科的门堵上,还将门诊楼的大门上锁,驱赶看病人员,在医院大门口阻止120救护车转送重伤病人。到下午3时左右,一伙人冲进来拿着工具从急诊科一路打砸过来直到二楼,并喊“见到穿白大褂的人就打”,所有留观病人全部被迫转移,后来又围攻出警民警,在医院打横幅放哀乐。

2、被害人伍**的陈述和南华医院住院病历,2009年5月9日上午他在急诊科上班时接诊了一个肺结核患者,患者病情严重随时都有生命危险,采取抢救措施后找患者家属谈话,要他们在危重病人通知书上签名,家属同意转院后他就向衡阳附一医院打电话并告知了病情,中午他回家吃饭时接到电话说该病人又大吐血正在抢救,他赶到医院病人已神志不清在抢救中停止了呼吸。衡阳附一的救护车看病人不能转院而患者家属又说要砸车司机就赶快开走了,车一开走他们就抓住他打,拳打脚踢。其后伍**在南华**华医院住院治疗。

3、耒**民医院急诊观察登记卡、伍*急诊病历、病危通知单及谈话记录,耒**民医院在案发当日有几十名急诊病人,医院对伍*进行了及时救治。

4、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证实现场被打砸后遭破坏情况。

5、被告人伍*某和同案人伍*、伍*雄、伍*丁的供述与辩解、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同案人伍*、伍*雄、伍*丁、伍*戊已被判处刑罚。

6、到案经过,被告人伍某某系主动到案。

7、调解协议书和收条,被告人一方已与被害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积极参加同案人伍*等纠集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耒**民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被迫中断12个小时,毁损财物价值11321元,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伍*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有自动到案情节,因此此前已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故不认定为自首,但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害性,并参考耒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伍*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伍*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伍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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