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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凤翔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自2012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罚金5000元未缴纳,该犯父母文盲再加上身体有病,家庭贫困。几乎没有任何收入,没有能力缴纳罚金。)于2013年12月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执行机关陕西**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7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准予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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