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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以(2009)临刑初字第0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执行自2008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罚金15000元已缴纳)于2009年5月21日送红**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129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雷*减去有期徒刑2年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雷*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6个积极,并获得2014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和监狱级劳动能手称号。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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