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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芒市人民检察院以芒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云31.37600号时骏牌13HZ大中型拖拉机载乘客许*某沿芒拉线由北向南行驶(遮放镇方向驶往芒海口岸方向),22时许当行至芒拉线K0+950米路段时,被告人赵某某所驾驶的云31.37600号时骏牌13HZ大中型拖拉机冲出路面翻坠至路外凹地,事故造成乘客许*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赵某某受伤(经鉴定,系轻微伤),云31.37600号时骏牌13HZ大中型拖拉机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提交收条一份,证实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款已全部赔付给被害人家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云31.37600号时骏牌13HZ大中型拖拉机载乘客许*某沿芒拉线由北向南行驶(遮放镇方向驶往芒海口岸方向),22时许当行至芒拉线K0+950米路段时,被告人赵某某所驾驶的云31.37600号时骏牌13HZ大中型拖拉机冲出路面翻坠至路外凹地,事故造成乘客许*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赵某某受伤(经鉴定,系轻微伤),云31.37600号时骏牌13HZ大中型拖拉机受损嘚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12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列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制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复印件,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云南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测报告书复印件,死者许**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户信息查询结果列表及户口本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死亡事故公开证据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某指纹卡片一份,证人许自*、何**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被告人赵某某伤情检验、鉴定书及送达回执,鉴定聘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送达回执,鉴定聘请书及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各一份,送达回执二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各一份,收条一份,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赵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和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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