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毋某某驾驶无牌陕汽奥龙牌红色重型自卸货车,沿西安市临潼区何寨街办季家村北杨组前东西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季家村北杨组王*家门前路段时,在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其后方侯某某驾驶的东方红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侯某某倒地、碾压当场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侯某某符合被机动车轮胎碾压致多脏器严重损毁而死亡。经公安临**察大队(2015)第29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某无责任。认为被告人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毋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