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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9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陈**驾驶黑色大众轿车号车由那曲驶往拉萨途中,当行驶至国道109线3750KM+100M处时,超速占道行驶与相对方来的驾车人旦*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车人旦*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指控称上述事实有报案笔录、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频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照、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进行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陈**驾驶号车由那曲驶往拉萨途中,当行驶至国道109线3750KM+100M处时,超速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无牌两轮摩托车驾车人旦*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陈**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陈**在原地等待救援和交警处理,并由同车人员韩*报警,在交警到来后,被告人陈**积极配合,主动交代案情。案发后,被告人陈**积极与死者旦*的家属沟通并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向被害人旦*的家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50000(贰拾伍万)元,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的供述证明了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陈**驾驶川号车由那曲驶往拉萨途中,当行驶至国道109线3750KM+100M处时,超速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无牌两轮摩托车驾车人旦*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的事实;2、证人陈*(案发时与被告人陈**同车)的证言证明了案发时他坐在副驾驶座,手上拿着手机在玩游戏,当时感觉驾驶员陈**在超车,往前一看估计30米左右看到一辆摩托车正好驶过来就撞上了的事实;3、证人龚*(案发时与被告人陈**同车)的证言证明了案发时他正在车上睡觉,两车相撞时声音很大就把他吵醒了,之后他们下车拿警示牌,同车人员韩*报警的的事实;4、证人韩*(本案报案人)的证言证明了当时快撞车时我听到副驾驶座的人在叫,然后我就抬头一看,看到我们车右侧有辆大货车,前方有什么我也没看到,随后听到“碰”的一声,看见我们车安全气囊都出来了,之后报了警的事实;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2015年3月19日,车牌号车在国道109线3750KM+100M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6、报案笔录证明了2015年3月19日20时30分35秒,拉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台接到过路人报警来电称:在当雄出来往拉萨5—6公里处一辆大众黑色轿车撞了摩托车,摩托车上好像有两三个人,一个人受伤比较严重的事实;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了被告人陈**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事实;8、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陈**已年满十八岁,具有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9、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补充勘查笔录证明了摩托车受损部位均与号车接触形成的事实;10、尸体检验鉴定书和死亡证明书证明了死者旦*系颅脑损伤而死的事实;11、赔偿协议和收条证明了被告人陈**与被害人旦*家属达成协议,并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赔偿费用共计250000(贰拾伍万)元,另额外向被害人家属给了3000(叁*)元慰问金的事实;12、保证书及谅解书证明了被告人陈**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事实;13、机动车驾驶证证明了被告人陈*具有驾驶小型轿车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审质证,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驾车致使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陈**案发后待在原地保护现场,并由同车人韩某报警,待警察到来时主动配合办案民警交代案情,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并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后其行为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的驾驶证与行驶证发还给公诉机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藏自**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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