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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5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杜**驾驶甘C05596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C0696号挂车,沿S3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12KM+300M处时,车辆驶出东侧路外翻车,造成杜**及乘车人李某某、张某某受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甘C05596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C0696号挂车及所载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景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与李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履行并取得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身份证明、协议书及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张某某、杜*乙证言,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甘**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杜**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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