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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4)1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甲犯失火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甲及其辩护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范*甲与妻子范*戊等人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陈村村大陈**的丈母娘墓前祭拜。在祭拜过程中,被告人范*甲燃放的一个春雷炮炸飞到坟墓左边的草丛中,导致大陈**林火灾。其妻子范*戊在救火过程中脸上、手上部分被烧伤(放弃鉴定)。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合计56.24公顷(843.6亩),已达到失火犯罪的标准。

2014年2月1日,被告人范*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范*甲已赔偿陈村村集体及被害村民的损失,得到村民及陈**委会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范*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范*乙、盛*、范*丙、范*丁、李*、范*戊、范*己、范*庚的证言,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春雷炮照片,陈**委会证明,赔偿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叶**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甲犯失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范*甲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2、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经过;3、积极赔偿村民损失,取得村民及村委会的谅解;4、范*甲与妻子积极灭火,其妻子身上多处烧伤。综上,请求法庭对范*甲宽大处理,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甲燃放春雷炮,造成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6.24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叶**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范*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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