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林刑诉(2014)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甲犯失火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叶*甲在镇前镇洋厝村“后门岭”山场下的农田干活时,用打火机点燃农田内的杂草,由于当天天气干燥,风势较大,火势向上方山场蔓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75亩,受害林木蓄积量17立方米,受害株数为6000株。

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叶*甲主动到政和县公安局投案。

本案审理期间,政和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叶*甲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政和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叶*甲符合实施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林业站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叶*乙、刘**的证言;被害人刘**、刘**、张某某、刘**、刘**的陈述;被告人叶*甲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5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具备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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