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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失火罪判决书

审理经过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4)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失火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蓝杰龙、陈**,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在诏安县官陂镇光坪村“碗窑坑”其开荒地,点火烧杂草,后火突然越过张**开辟的防火带,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致诏安县官陂镇光坪村过火有林地面积430亩、疏林地面积197亩、宜林荒山荒地197亩,并导致该村直接经济损失476874.5元。2014年10月17日晚上,公安民警到被告人张**家中,将正在睡觉的张**传唤到案。被告人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增加过火有林地面积、疏林地面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张**等三人的证言,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置图,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并致过火有林地面积430亩、疏林地面积197亩、宜林荒山荒地197亩,经济损失人民币476874.5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犯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增加过火有林地面积、疏林地面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开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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