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童*甲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生态刑诉(2014)1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甲犯失火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陈*,被告人童*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2日上午,被告人童*甲在桃溪镇鲁溪村“塘尾坑”山场烧杂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95亩有林地过火。案发后,被告人童*甲于2014年2月22日主动向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武北森林派出所投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对整个失火山场进行了复种补植。

又查明,武平县司法局向本院提交了关于被告人童*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武平县**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武平县**民委员会证明、武平县**部办公室森林火灾起火点和火因调查报告、武平县气象局证明、被害人的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童*丙、童*丁、童*戊、王**、王**、童*己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4.被告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火烧山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5.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意见书;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甲违反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未经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擅自在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95亩的后果,危害森林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火灾发生后能积极在火烧迹地进行复植补种,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据此提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又鉴于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童*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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