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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林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甲与其家人到将乐**镇泰村村肖*自然村“牛山坊”(又名大排)山场扫墓。焚烧纸钱时,在纸钱尚未焚烧完全,残留火星的情况下便离开,致使山权林权属于将乐**镇泰村村集体所有的“牛山坊”(又名大排)山场(林业基本图32林班1大班14、21小班)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共造成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32亩。

被告人李*甲在发生火灾后,积极参与救火并支付救火工资,且于2015年4月10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甲已履行生态复绿补植林木1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乙、何某某、游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有将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收据、将乐**业站的鉴定意见、救火人员名单、将**业局提供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将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提供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2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李*甲犯失火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李*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李*甲在发生火灾后积极参与救火并支付救火工资,在案件审理期间已履行生态复绿补植林木1亩,亦属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于李*甲的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综上,根据李*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所具有的监改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李*甲适用缓刑。综上,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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